警察抵达现场进行执法行动的严重程度关键在于他们以何种名义实施抓捕行为。
如同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传唤、刑事拘留和逮捕三种手段中,若警察以传唤之名登门造访,那么基本上可以理解为仅仅是为了将涉案人员带回执法机构接受调查或提供相关协助;
然而,倘若警察以刑事拘留之名上门,这无疑表明事态较前更为严重,且警方可能已经将涉案人员确定为犯罪嫌疑对象。
至于若警方采用逮捕之名进行执法,则无疑表现出事件的严重性已经超出了预设,因为逮捕的发生意味着警方已经掌握了决定性的证据,而被捕者将面临被押解至执法机构进行进一步审讯,接下来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直至法院做出判决的漫长流程。
在实施逮捕时,警方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他们需拥有足以证实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确切证据;
其次,被捕者可能将要承担超过有期徒刑的刑期,此即为逮捕的量刑条件、责任条件或可称为法律条件;
最后,若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式仍然无法有效防止被捕者对社会产生潜在威胁,那么警方亦可执行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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