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争议解决机构
2.法律依据
3.受案范围
4.争议解决程序
5.争议解决原则
6.裁决
7.争议解决途径的选择
8.裁决的执行
9.裁决的公布
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注册或使用互联网络域名的行为与其合法权益相冲突的,均可以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投诉。
1.争议解决机构
目前共有两个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民间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设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和设在香港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2.法律依据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制订并于2002年9月30日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构成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的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制订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制订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
3.受案范围
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的注册、使用等行为引起的争议。
4.争议解决程序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解决争议的制度。专家组由一名或三名专家组成。争议解决机构通过在线方式公布可供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择的专家名册。专家在案件程序进行期间,应当始终保持独立与公正,不得作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1.投诉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投诉书;
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所涉域名的注册/持有人发出投诉通知,并转去投诉书副本;
3.域名注册/持有人提交答辩书;
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一名或三名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负责进行相关行政程序,并就所涉争议作出裁决;
5.专家组就所涉争议做出裁决;
6.如果专家组裁决要求将所涉域名予以注销或转移,裁决即应得到执行。
5.争议解决原则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1.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2.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3.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根据该解决办法,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1.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2.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3.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4.其他恶意的情形
6.裁决
1.如果专家组认为投诉的争议不属于其管辖的范围,应加以说明。
2.如果专家组经审阅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后认定投诉具有恶意,专家组可以在裁决中直接宣布该投诉构成对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滥用。
3.专家组认定投诉成立的,应当裁定注销已注册域名,或者裁定将注册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4.专家组认定投诉不成立的,应当驳回投诉,裁定所涉域名的持有人有权继续拥有该域名。
5.专家组裁决既不涉及金钱赔偿,也不涉及任何费用,包括律师费。
7.争议解决途径的选择
在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均可以就同一争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有关仲裁机构仲裁。
如果在争议解决程序正式开始之前或进行的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就该域名争议启动了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或专家组有权决定中止或终止程序,或继续程序,直至作出裁决。
当事人一方如果在争议解决程序进行期间就该域名争议启动了任何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应当立即通知专家组和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与司法程序相比,通过行政程序解决域名纠纷的优点在于程序快捷、费用低。
8.裁决的执行
如果专家组裁定将某一域名注销或转移给投诉人,该域名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裁决公布之日起满10日后执行该裁决。但是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专家组的裁决暂停执行。其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视情况采取如下行动:
1.有证据表明,争议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的,执行和解协议;
2.有证据表明,有关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已经被驳回或者撤回的,执行专家组的裁决;
3.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判,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该裁判。
9.裁决的公布
除非专家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争议的具体情况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将裁决的全部内容在公开网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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