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被视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
该款项乃由国家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外资投资企业、城镇私有企业以及其他类型的城镇企业、政府部门下属事业单位、民间非盈利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在职员工所缴纳的长期性住房储蓄基金。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应当获得的住房公积金均应视为共同拥有的财产,在离婚之时,将按照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分配。
然而,以下几种情况下的财产则可视为个人财产:
1、工资、奖金,以及通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取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行为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益,例如一方在婚前所获得的债权等;
3、婚前财产的利息,包括个人财产在婚前产生的利息;
4、一方在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但婚后转变为另一种形态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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