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对暴力袭警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3-06-16 09:50:59 2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修改内容

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旧条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法理简评

关于袭警行为的刑法立法,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英美法系一般以独立罪名袭警罪进行规定;另一种是大陆法系一般不设独立罪名,而是规定在妨害公务罪中。例如,日本刑法规定在公务员执行职务时,对其事实暴行或者胁迫的,处三年以下惩役或者禁锢。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也规定,对于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时,施强暴胁迫者,构成妨害公务员执行职务罪。这些年来,全国暴力抗法袭警事件频频发生,警察的人身安全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因此增设袭警罪的呼声很高。此次立法没有增设独立罪名是明智的。但是立法机关迫于压力而增加第五款规定暴力袭警的从重处罚。在笔者看来,其实并无必要。

从法理上说,大陆法系并未单独增设袭警,也并未出现处罚上的漏洞。从司法实践看,一方面,我国刑法中妨害公务罪完全能够处理此类行为,而且实践中一般都比普通的妨害公务处罚要重;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暴力威胁阻碍警察执法的,一般都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并未出现处罚漏洞。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增加第五款并非增设新罪名,对于暴力袭警的,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

三、司法认定

1、以暴力相威胁阻碍警察执法行为如何处理?如前所述,增设第五款的必要性本身值得怀疑,与该条第一款妨害公务相比,第五款中只有暴力而没有胁迫。这意味着如果仅仅是以胁迫方法阻碍警察执法,并不适用第五款,而仍适用第一款;只有在暴力袭击警察执法时才适用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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