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搜集刑事案件证据的对象
时间:2023-06-27 11:51:24 1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一、打人不承认如何取证

打人不承认的可以收集以下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作为证据: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人民法院委托律师调查规定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证据,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件。

三、重婚罪可以申请法院取证吗

重婚罪案,无论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还是由自诉人提起刑事自诉,在法院审理过程当中,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调取案件证据的,可以由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一条、五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或诉讼代理人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或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收集、调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或诉讼代理人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或诉讼代理人可以在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五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或诉讼代理人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因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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