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时间:2023-05-31 16:53:55 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什么是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它可以分为主体和客体。权利的主体是公民或者集体;权利的客体是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全民所有的国有土地或者集体所有的单位。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下简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反映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一种新型物权。承包经营权的特征是承包人(个人或者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经营活动,对集体所有或者国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草原、荒地、滩涂、水等进行承包和使用的权利,渔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项目。其特点是:第一,承包经营权存在于集体或国有土地或森林、山地、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也就是说,承包经营权的标的物是集体所有或者国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不是其他财产。一些集体组织根据承包人承包的土地数量,将部分牲畜、农具或者其他生产资料作价或者不作价转让给承包人。这是附属于承包经营权的一项权利。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订立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会议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报批。二是承包经营权,是指集体所有或者国有土地或者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承包人有权独立占有、使用承包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并从中获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排除包括集体组织在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这里应该指出。承包人未取得承包土地或者其他生产资料全部收入的所有权,而是按照约定的数额(合同)将部分收入交付发包人,其余收入归承包人所有。这就是所谓“契约”的主要意义。由于土地作为生产资料的特殊法律地位,承包人无权分割。三是承包经营权,是将集体所有的、国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项目的承包使用权。这里种植不仅是指种植粮食、棉花、油料等农作物,还包括树木、茶叶、蔬菜等。此外,林、牧、渔业的承包地或森林、山、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经营,均在承包经营权范围内。第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一定的期限。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期限为三十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期内,对个体承包经营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会议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批准,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国有土地,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期限虽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但应根据承诺的具体情况确定。比如发展承包经营(如植树造林),由于生产周期较长,需要多年的投入,周期可以更长。这样既有利于土地的开发利用,又可以避免承包期过长,不利于土地所有权的保护。从承包经营权的上述特征可以看出,承包经营权虽然来源于合同,但并不局限于承包人与集体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而是一种与债权性质不同的财产权,也是一种财产权传统民法所不能包含的新型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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