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数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限制;取消了对发行债券的公司主体范围的限制,扩大至所有公司主体,债券发行主体资格上不再存有歧视。同时,增加了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极大激发了广大民众的投资热情,体现了鼓励投资创业的立法用意;还增加了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许可条件。
值得关注的是,原《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在新公司法中修改为“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此规定对证券交易的发展创新留出了足够的法律空间,也是对党中央所倡导的积极探索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精神的积极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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