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况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一、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发生转移,且赠与合同没有经过公证,不属于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二、赠与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后,受赠人存在下列情况的: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内资企业隐名出资的情况是怎样的
1、内资企业隐名出资的情况是:
(1)隐名股东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2)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约定由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经营;
(3)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约定由名义出资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2、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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