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集体土地时拆迁赔偿不满意可以怎么办?
土地征收没有赔偿金,征地只有补偿金,对补偿政策不满意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异议。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农村拆迁补偿争议的听证流程有哪些?
1、听证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
2、听证主持人宣布事由,询问、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听证开始;
3、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作介绍说明;
4、当事人双方进行申辩;
5、听证主持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6、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拆迁赔偿的适用条件是政府部门的拆迁行为是违法的,并且在违法拆迁过程中给被拆迁人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导致被拆迁人人身受损,合法的拆迁行为就只有补偿金,当地政府部门也会提前通知对拆迁补偿不满意的解决方法,大多数村民对拆迁补偿都不满意的,征地部门没有权利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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