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离婚当事人一方因遭受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经调解和好又施暴的,属于调解和好后不思悔改的情况,并且施暴者再次实行家庭暴力属于新情况、新理由,所以再次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在6个月内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通常会受理,并判决双方离婚。对于“新情况、新理由”的界定,法律并无确定的标准,通常由法官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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