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如何认定
1、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在主观上均有过失的因素,客观上亦都造成了重大事故和严重后果。区别主要在于:客体要件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客观要件不同。主体要件不同。
2、由于其行为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严重后果的发生,且主观上含有过失的罪过形式,个别情况下也存在着故意形态,但主要是间接故意。
3、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对自然人作为本罪的主体没有限制条件。本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1、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2、向环境中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具体指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
3、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给环境造成巨大的恶劣影响,致使多人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者可能导致伤残后果,或者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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