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署劳务派遣合同对劳动者有影响吗
在劳务派遣领域,当派遣协议期满之后,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给予赔偿金,这一点显然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大程度上的限制和阻碍。
实际操作过程中,劳务派遣对受雇佣者产生的不良影响颇多。
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在于,在出现劳资争议的情况下,企业与派遣机构常涌现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
在实践过程中,劳务派遣机构之间以及企业与派遣公司之间的责任推诿现象屡见不鲜,严重妨碍了劳动者合法利益的维护和保障。
更为重要的是,在劳务派遣实施过程中,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并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无疑增加了劳动者维权的难度和成本。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二、劳务派遣人员合同期满后有补偿金吗
当用工主体决定不再续签合同时,需将职工退还至派遣机构。
在此过程中,用工主体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在职工失去其雇佣岗位的空窗期内,劳务服务供应商有义务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其支付薪水。
倘若派遣机构不能继续提供劳务合同、选择终止该劳务合同或者在派遣所获得的待遇比原先的用工单位更低,而雇员个人不愿接受这样的解约条件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派遣机构需要向雇员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n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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