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明确规范,对于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合同,其解除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实现:
签署解除协议以达成共识性解除、设定合同解除之既有约定以及符合法定情形下的自动解除。
其中,所谓的协议解除乃是指合同双方根据达成的相互理解与商定,共同决定终止此项合同关系;
而约定解除则是在订立合同时,双方法定特定解除条件,合同存续期间内,只要满足这些约定之条件,便可宣告该合同解除;
至于法定解除这一方式,则是当达到法律所规定的解除事项之时候,合同当事方有权向法院提交解除该合同请求,最终由法院依法作出解除合同的裁决。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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