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本案件是指法院的执行案件,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的,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终本案件对被告的好处
“终本”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终本对被告好处不大。被告没有财产客可供执行才会终本,但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因为“终本”有以下几个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可以知道终本说明被告已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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