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示:
《失业证》的发放范围和对象
《失业证》的印制发放与管理
有关规定
(一)《失业证》的发放范围和对象
《失业证》是指对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而颁发的失业凭证。失业人员包括:城镇无业的初高中毕业生、失业职工、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在劳动年龄内的农转非无业人员、其它持有城镇户口在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的失业人员。其中失业职工又要分为享受失业救济的失业职工和不享受失业救济的失业职工,前者是指《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中的人员。除此之外的失业职工可视同为一般失业人员。
符合享受失业救济的失业职工应在劳动部门失业保险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并领取《失业证》;不享受失业救济的失业职工和其它失业人员在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并领取《失业证》。
(二)《失业证》的印制发放与管理
《失业证》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劳动部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并加盖河南省劳动厅印章,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
各级劳动部门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失业证》的组织发放与管理,并与劳动监察机构共同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按规定发放《失业证》。凡伪造、仿制和滥发《失业证》的,由当地劳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除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有的《待业证》、《失业保险手册》(或《待业保险手册》)同时废止。
(三)有关规定
1、持有《失业证》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以下服务和待遇:
(1)优先享受职业指导和介绍就业;
(2)培训失业职工的就业训练机构可相应得到经费补贴;
(3)凡安排持有《失业证》的失业人员达至60%的用人单位,均可确认为劳服企业性质,并落实有关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4)符合失业保险救济条件的失业职工,凭《失业证》可申领失业救济金。
2、《失业证》实行一人一地一证制度。在同一地区内不得重复领取。持证人户口迁移,应在迁入地重新进行失业登记,原《失业证》自行作废。失业人员就业时,凭证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失业证》存入本人档案。如再次失业,经失业登记机构核对,原失业证可继续使用。
3、每年12月1日至30日,失业人员应持《失业证》到发证机构进行年度审验。未经年审并加盖年审印章的证件一律作废。
[详见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加强《失业证》管理的通知(1997年2月25日豫劳业字[199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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