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的股权转让形式,涉及哪些税种?本文试作简要分析。
【关键词】股权转让资产转让涉税
案例:A公司注册资本(投资成本)1000万元,分属6位自然人股东所有,现A公司因行业不景气等原因,6位股东商议后决定,将全部股权折价750万元转让给B公司,B公司作为A公司的新股东,承继A公司资产,但不承继A公司原来的债权债务。
对于以上案例(以下称为“本案例”),既包含有股权转让情形,又包含资产转让情形,将涉及哪些税种?如何计算缴纳?本文试作简要分析。
一、股权转让情形在本案例中,涉及个人所得税,但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是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产生这样的余额时,应依法缴纳所得税。本案例的股权所有人属于自然人所有,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本案例中,股权所有人由于所投资企业从事的行业不景气等客观存在的原因,而将其所持有的股权采取折价转让,使得转让收入远低于股权投资成本,达不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要求,因此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7]2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规定:“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本案例属于上述规定情形。对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该《批复》规定:“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
据此,本案例中,原股东不需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股权转让情形在本案例中,涉及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需要缴纳印花税3750元
既然本案例股权转让按《个人所得税法》和国税发[1991]15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
《通知》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这里,“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指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书据,未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书据。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条,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的规定计算,本案例需缴纳印花税3750元。
三、资产转让情形涉及营业税,但本案例中,股权转让项下的资产转让经济交易业务发生在2003年1月1日以后,按规定不需缴纳营业税
对于企业来说,资产转让有若干种情形,这里仅就两种常见情形进行分析。一是企业仅将所属资产部分予以转让,但股权或股东构成不发生变化。资产转让后,企业原股东及其相应股权仍然存在并继续有效。企业的经济交易事项仅仅是资产交易,是纯粹的一种出售行为,不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不承担投资风险,不对投资方拥有事后的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事后的任何义务。这种情形的转让,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二是企业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的资产转让。这种情形的资产转让,新股东行使作为企业新所有者的权利,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对投资方拥有权利,同时承继事后的纳税等义务。根据相关规定,此类情形的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2]191号《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同时《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第八条、第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而《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业,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征收营业税。此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因此,本案例虽然涉及不动产(资产)转让,但发生在2003年1月1日以后,应适用新规定,不需交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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