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立案标准为:1、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2、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对象包括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3、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包括艾滋病患者或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患者;4、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如何处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七十八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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