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的撤销主要原因是在违背了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实施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其主要表现为: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来签订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如对标的种类(把商铺理解为住房)、规格型号(如朝向、楼层、户型等产生重大误解)合同的签订显失公平。
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使方式:只能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予以撤销。
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使期限:欺诈、显示公平的,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当事人受胁迫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重大误解的,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行使。
民法典规定电话告知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无效。
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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