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定
1、适用范围
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的裁判均采用裁定。
(1)受理破产申请;
(2)驳回破产申请;
(3)撤销破产申请;
(13)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14)终结破产程序。
2、效力
法院所作裁定,自裁定之日起生效。对破产案件的裁定,原则上不得提起上诉。对裁定有异议的,可向原审法院申请复议。
例外: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内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二)公告
法院所作裁定,法律要求公告,则应予公告。
全文21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