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诈骗罪案发前已归还的金额是否扣除在法律中并无规定。但是如果行为人属于集资诈骗的,那么诈骗的实际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因此,诈骗罪案发前已归还的金额是否扣除要以法院审判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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