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遗产引发五人之间的争端
时间:2023-07-02 22:20:05 49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房产证,通常是民事诉讼中确定权益归属的重要证据。但是,当房屋权属登记与实际不符时,房产证是否还具有证明效力呢?不久前,发生在沈阳的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就遭遇了这一难题。此案历经初审、二审和再审程序,才最终定论。也正是因为对审判实践极具标本意义,这起标的不大的小案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纳入指导案例。

再审断清家务事

一本房产证乱了手足情

房证更名起纷争

刘老太太生前绝对不会想到,她留下的一处房产,竟然搅乱了五个子女的亲情。

事情得从七十多年前的1935年说起,那一年,刘老太太和丈夫在沈阳东陵区英达镇后陵村建了一个农家院,在里面盖了三间瓦房,和子女共同在那里生活。1986年1月底,政府有关部门给刘老太太发放了宅基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当时的房产证所记载的人口,仅有刘老太太一人。

刘老太太一生养育了五个子女。长子王某21岁那年参加了抗美援朝,两年后,复员回国,在沈阳市内定居、工作。由于刘老太太的老伴早已故去,从1986年起,刘老太太被生活在沈阳市内的几个子女轮流接到家中居住,照顾她颐养天年。

1988年12月,王某夫妇自行搬到了后陵村的老宅。由于长期无人居住,老宅早已破旧不堪,王某夫妻在回去居住的数年时间里,重新修建了房屋、院墙和畜舍,还栽种了一些树木。1999年,东陵区开始换发农村房屋产权证,此前几年,刘老太太已经因病去世。东陵区英达镇土地管理所根据王某的申请,将王家老宅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改为王某。

2001年,因为要规划建设绿化带,王家老宅被列入拆迁范围。房屋动迁后,王某得到房屋、仓库、畜舍、围墙、树木、水井等各类补偿费40740元。

拆迁补偿费下发后不久,王某的四个弟妹就找上门来,要求共同分配这笔补偿款,被王某断然拒绝。王某的弟弟王x等四人随即以英达镇人民政府为被告、以王某为第三人,向东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英达镇人民政府为王某颁发房产证的行为违法。2002年10月,东陵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支持了王x等人的诉求。王某不服这一判决,提起上诉,2003年2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错列被告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就在重审期间,王x等人撤回了这一行政起诉。

两审平分补偿款

王某以为,王x等人撤销行政诉讼后,纠纷就会结束。但是,事情远非他想象的那样简单。王x兄妹放弃行政诉讼后,转而向东陵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接要求继承母亲遗产。

经过审理,东陵区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房产为刘老太太所有,刘老太太死亡后即产生继承,争讼双方均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所以该房产应视为共同共有。王某未经其他人同意,更改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侵犯了王x等四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东陵区法院于2003年9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王某将40740元拆迁款一分为五,分别支付王x等四人每人8148元。

这一判决令王某难以接受,他又向沈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沈阳中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虽然在母亲刘老太太亡故后对老宅进行了重新登记,并于1999年取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证,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是因接受赠与或其他合法形式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因此,仅凭1999年的房屋所有权证,不能证明该房产被拆迁前的所有权为王某所有,王某得到的房屋拆迁补偿费应该认定为刘老太太的遗产。对于这笔遗产,刘老太太的五个子女均有依法继承的权利。据此,沈阳中院于2004年3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重断家务事

终审判决下达后,王某仍然不服,又向沈阳中院申请再审。在再审申请中,王某提出,后陵村的老宅是自己在解放前盖的,和爷爷一起居住,不应属于刘老太太的遗产,因此也就不存在遗产继承的问题。

经沈阳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再审程序得以启动。2006年6月,沈阳中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从原有的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看,王家老宅房产建于1935年,当时王某年仅7岁,不可能具备建造房屋的能力,因此王某提出房屋是自己建造的说法显然不能成立。1952年,王某抗美援朝归来后落户沈阳市内,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回到后陵村为父母建造房屋。在王家所有子女都成家立业离开后陵村后,1986年发放的房屋产权证上明确记载,全家人口只有刘老太太一人。这些证据,足以证明被动迁的王家老宅属于刘老太太一人所有。

尽管王家老宅的权属已经明确,但如何处理这起纠纷,合议庭却出现了两种声音。一种观点认为,房产登记机关已经为王某发放了产权证明,表明王某是争议房屋的合法所有人。王x等四兄妹对发证行为不服,曾经提起过行政诉讼,最后却以撤诉而告终。由于本案的前置条件没有解决,原审判决直接确认被动迁房屋属于刘老太太的财产,并作为遗产予以处理并不妥当。应当先中止诉讼,等待房产登记机关撤销房产证后再行判决。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房屋权属登记与实际不符所产生的纠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房屋的实际权属,而不应受到房产证的限制。理由是,行政诉讼裁决虽然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但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虽然合法但不合理,都可能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因此,行政诉讼的裁决结果并不能直接影响民事裁决的结果;此外,在房屋权属争议中,当房产证证明的事实与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发生冲突时,如果其他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房产证的证明力时,法院完全可以按照优势证据的原理,以优势证据确定房屋的权属。

经过讨论,后一种观点占了上风。不过合议庭同时认为,王家老宅曾经长期无人居住,已经破旧不堪,王某进住后,重修房屋、院墙和畜舍,打了水井,种了树木,发放拆迁补偿费时,上述投资被评估为10500元,应当将这笔投资从40740元拆迁补偿款中扣除,剩下的30240元再分成五份,在王家五兄妹中进行平均分配。据此,沈阳中院日前撤销了原来的一审、二审判决,依法改判为:王某给付王x等四人每人6048元。

一起耗时六年多的遗产纠纷案,终于落下了帷幕,而一纸房产证所引发的司法辨析,却为未来的司法实践留下了宝贵的经验。

房屋遗产分割比例

对于被继承人留下的房屋,继承人可以按照遗嘱确定房屋继承比例,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时,首先是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该均等分配遗产,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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