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中首要分子的转化定罪
时间:2023-06-12 20:02:36 4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定性。”这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对聚众斗殴犯罪的转化定罪。运用刑法学理论分析聚众斗殴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因这类行为符合结果加重犯的特征,应当择一重罪处罚,故在定性上只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由于聚众斗殴是聚合性的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九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对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首要分子如果参与实施加害行为,致他人重伤、死亡的后果,必当转化定罪。但是,对没有具体实施加害行为的首要分子是否一律转化定罪应当慎重对待。

聚众斗殴罪是必要的共同犯罪,首要分子是否能够转化定罪必须作具体的分析。司法实践中,不同的省份对此情形在适用法律方面各不相同,如江苏省《关于办理涉枪涉爆、聚众斗殴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首要分子在实施组织、策划、指挥以及聚众行为以后,事前明确要求避免造成对方重伤和死亡的,而本人未参与斗殴行为的,如果造成重伤、死亡的后果,不能对首要分子转化定罪。”这样的规定符合刑法学关于共同犯罪的理论。聚众斗殴罪是必要的共同犯罪,其主观要件有特殊性,即各行为人之间须具备聚众斗殴的共同犯意。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与共同犯罪,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所谓犯罪的意思联络,是指共同犯罪人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聚众斗殴中的首要分子事前已经明确要求避免造成对方重伤和死亡,积极参加者的行为造成了他人伤亡,这个属于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行为,对首要分子不得转化定罪。

首要分子既没有要求积极参加者不得致人伤亡,但是也没有明确加以限制,其结果却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此种情形依照江苏省《关于办理涉枪涉爆、聚众斗殴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照样对首要分子转化定罪。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有悖于刑法学的共同犯罪理论。如前所言,聚众斗殴罪是必要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特征就在于参与犯罪者之间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首要分子没有限制积极参加者不得致人伤亡,在斗殴过程中,积极参加者转化其犯罪故意的内容,产生了伤害或者杀人的故意,而首要分子并不明知且没有与实施者意思沟通,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之间无法存在意思联络,虽然法律规定首要分子要对整个犯罪结果负责,但是犯罪结果必须存在于首要分子的意志之内。根据刑法学“主、客观一致”的定罪原则,由于实施者的犯罪行为超出了事先的共同故意,故在处理首要分子时不应该随之转化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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