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昌市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收费吗
不收费
二、金昌市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金昌市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受理条件
1.满足.《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发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部分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53号部分修订。)
第二十二条、《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
第十二条、《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兽药二维码追溯体系建设》(农业部公告第2210号)中设立的条件;
2.申报材料规范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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