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包含书证、当事人的自述、物证等多样化类别。

其中,借条作为一份书面性的证据,符合书证的定义标准,故而,律师可依仗此借条作为呈交给法院的有效证据。
在此过程中,律师务必确保该借条的真实可信度,同时在法庭上,针对其合法性、实质关联性以及有效性做出详细阐述。
若借条有足够证明力,达成借款行为实认结论,则可以此为依据进行裁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