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时间:2023-03-09 14:00:54 1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贷款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

所谓非法占有为目的,我们认为,是指“排除权利者对财物的占有,把他人之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按其经济的用法利用或处分的意思”。也就是说,不能将“不法占有”简单地与民法上的所有权的四种权能之一的“占有”因语词的一致而简单等同。贷款诈骗罪的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理解为“非法所有”的意思,这也是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实践中,对于骗借贷款准备归还的行为(俗称借鸡生蛋)并不认定为贷款诈骗罪。而事实上,这种行为从外在表象上已足以符合“非法占有”的特征(因为其已将贷款实际控制),只是这种“非法占有”并非我国刑法意义上的概念,而是民法意义上的。也就是说,我国刑法规定的贷款诈骗罪当然的将虚假陈述而骗得贷款但不以非法“所有”为目的(或该目的无法查明)的行为排除出犯罪圈,而这种行为恰恰是本文讨论并建议将之犯罪化的行为。

一、诈骗案一般多久会结案

1、诈骗案犯罪嫌疑人从被拘留到法院判决,一般需要五个月左右的时间。如果证据不足退侦,最长增加四个月的时间。这样下来,一般最长九个月左右就结案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一百九十三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二、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以及遗忘物、埋藏物。从法律关系上看,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不同于其他侵犯财产罪(如盗窃罪、诈骗罪)的突出特点是,该财产在其被侵占之前业已为行为人。至于财物是公共财物还是私人财物,在所不论。在公共财物临时委托私人保管的情况下,侵占公共财物是可能发生的。因此,侵占罪实际上是一种变持有为非法所有的犯罪。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作为侵占行为前提的持有他人财物,包括以下两种情况:其一,持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在理解代为保管时,不能过于狭隘地认为只有财物所有人主动委托行为人保管的,才属于代为保管,而把未经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委托而自行保管他人财物排除在外。事实上,侵占行为的本质在于将自己持有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而持有他人财物的情况并不局限于因保管合同而产生,而是有着多种多样的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原因,其中包含了通过委托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担保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民事行为导致的对他人财产的持有。需要注意的是,应当把侵占借用他人的、自己无处分权(所有权)之物,与通过借贷关系取得具有处分权的种类物(如货币、水泥、大米),事后不履行偿还义务,严格区分开来。借贷合同的特点之一,是借贷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侵占的财物仅限于行为人取得占有权而没有处分权的财物,而通过借贷取得的财物,借贷人即已取得了对借贷物的处分权,只不过因此而负有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义务而已,这与把自己持有的无处分权的他人财物,非法转为己有,是有原则区别的。其二,持有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侵占他人财物,必须是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犯罪。侵占行为的具体表现,包括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予以消费、出卖、毁灭、赠予他人,等等,对财物进行处分。拒不退还或交出,是指物主或有关机关单位要求退还或交出财物,而拒不退还或交出,以此表明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该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并不拒绝退还或者交出,只是要求延期退还,因而引起纠纷的,或者虽然口头表示拒不退还,经过说服教育当即退还的,一般不应以本罪论处。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怒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无非法占有目的,只因某种原因一时不能退还而引起纠纷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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