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下列各类财产按照以下原则视为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私有财产:
(1)婚姻缔结前已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2)遭受他人人身侵害后依法获得的经济赔偿或补偿金;
(3)依照遗嘱或者遗赠协议明确指定仅由受益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4)具有特殊用途,仅供私人使用并具备特定性的日常生活用品;
以及(5)除此以外的、按法律法规规定应赋予自然人所有权的其他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