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总资本的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有限公司总股本的50%以上的股东。但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不到50%的股东,若其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也可以被视为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总资本的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有限公司总股本的50%以上的股东。然而,如果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不到50%,但根据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也可以被视为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控 股 股 东 表 决 权 规 定 及 责 任
股东表决权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司民主决策和股东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表决权是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对公司事务进行表决的权力。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总资本的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有限公司总股本的50%以上的股东。如果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不到50%,但根据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也可以被视为控股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股东表决权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司民主决策和股东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对公司事务进行表决,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需要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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