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全程录音录像所取得的视听资料具有双重性质:
1.当用于证明被讯问的犯罪嫌疑人有无罪时,录音录像属于固定证据的方式:
A.仅是言辞证据的一种重复加固/与书面笔录没有实质区别;
B.其所取得的证据种类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C.其证明内容没有变化/证明力也没有因载体的不同而增强。
2.当用于证明侦查过程是否合法,侦查人员有无刑讯逼供等渎职侵权行为时,录音录像的属性是独立证据种类[即视听资料]。
【律师提示】
当讯问录音录像作为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犯罪嫌疑的证据时,侦查人员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而秘密制作的录音录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对询问证人是否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同步规定》未作硬性要求(应征得证人同意)。
【法条链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一百四十四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同时采用录音、录像的记录方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印发《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关于组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的公告
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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