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诉讼是指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含两人)的诉讼。通常,民事诉讼只有一个原告或被告。然而,在一些争端中,一方或双方都不止是两方。诉讼成立时,原告或被告占多数,形成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共同诉讼。共同诉讼属于诉讼的结合。其意义在于简化诉讼程序,避免法院对同一事件的处理做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分类
在民事诉讼理论中,原告是两人以上的共同诉讼,称为主动共同诉讼;被告人数超过两人的共同诉讼称为消极共同诉讼;原告和被告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共同诉讼称为混合共同诉讼。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共同诉讼有两种类型: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争议的标的物为同一共同诉讼,是必要的共同诉讼;有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共同诉讼,是普通共同诉讼
概念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相同,法院必须一次审理,并在判决书中确定诉讼标的。必要的共同诉讼的目的是防止相互矛盾的判决
特征
与原告和被告的一对一诉讼相比,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1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这不仅是共同诉讼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分共同诉讼与单独诉讼的标准。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应当按照同一诉讼程序进行诉讼。只有当一方或双方是同一诉讼程序中的两方或多方时,才能成为共同诉讼
类型
在国外民事诉讼理论中,必要共同诉讼分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前者是指将法律关系作为诉讼标的物进行必要的共同诉讼,每个共同诉讼人必须在一个案件中确定,每个共同诉讼人必须一起起诉或应诉。后者指的是作为诉讼对象的法律关系。每个共同诉讼人可以一起起诉或应诉,也可以单独起诉或应诉。但是,一旦共同诉讼人选择共同起诉或共同应诉,法院就必须确定共同诉讼人诉讼标的的必要的共同诉讼
在中国的民事诉讼理论中,必要的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的共同诉讼没有固有的区别,但根据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是否相同,或者诉讼标的权利义务形成的原因是否相同,必要的共同诉讼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
共同的权利义务类型
在这种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共同当事人之间对诉讼标的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具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原因是,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或者共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共同当事人之间的共同关系或者共同关系不是由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原因造成的。在诉讼实践中,有两种常见的情况:(1)共同当事人之间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共同所有权。(2)共同当事人之间存在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例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与被担保主债务人之间存在连带还款关系
共同原因
这种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共同当事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后来,由于相同的事实或法律原因,共同诉讼人享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最典型的例子是一场诉讼,在这场诉讼中,几个人共同给其他人造成损害,其他人则向几个肇事者索赔。在损害发生之前,几个人之间既没有共同关系,也没有共同关系。仅因伤害事实,共同当事人之间存在连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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