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在行驶过程中的碰撞导致自身所加装的部件受到损坏,那么请注意,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并不提供相应的赔偿服务。
然而,若是由于他人的过错引发了您车辆上的加装部件受损,那么责任方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另外,车辆在进行检测、维修和保养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损失,同样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之内。这主要是因为保险公司会认为,修理店有对车辆进行妥善保管的职责,因此如果车辆在这些过程中遭遇丢失或损害,那么其责任应归咎于修理店。
为了解决这类问题,您需要在机动车登记机关进行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只有在完成变更登记之后,若再次发生碰撞并导致加装部件受损,保险公司才会予以赔偿。反之,如果未进行变更登记,那么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因为他们只负责赔偿整车的损失,而您自行改装的部分并不包含在整车上,故无法得到保障。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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