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6-09 20:18:07 4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提高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根据国家劳动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压力容器使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

第二章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三条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携带下述文件到市劳动局办理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1.购置压力容器报告;

2.产品合格证;

3.产品质量证明书;

4.产品竣工图;

5.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6.进口产品应有产品结构图,强度计算书及安全阀安全排放计算书、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并经劳动部门检验合格后发给的检验报告。

第四条新压力容器使用前必须经市劳动局检验合格认可。

第五条压力容器的安装应由持有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证或锅炉安装许可证的专业安装队负责安装。

第六条安装单位必须到市劳动局申报安装压力容器。

第七条安装完毕,使用单位填写《压力容器登记表》后,到市劳动局领取《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和《压力容器注册铭牌》。

第三章已领使用证的在用压力容器

第八条使用单位必须在每年12月份向市劳动局和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第九条压力容器每年应进行一次外部检验,由经市劳动局认可的主管部门或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负责检验,并把检验结果上报市劳动局。

第十条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为3一4级,每隔3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为1一3级,每隔6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由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负责检验并定出检验计划安排。

第十一条压力容器使用10年后,应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试验时应有市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监察部门的人员或指派的人员到现场监督。

第十二条压力容器的压力表,安全阀应进行定期检验。

第四章未有领取使用证的在用压力容器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必须携带压力容器有关资料(如第二章第三条所规定的)向市劳动局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由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或市劳动局认可的单位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检验人员对在用压力容器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上报市劳动局。

第十五条经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填写好《压力容器登记表》到市劳动局领取《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及《压力容器注册铭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新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或安全状况等级不能达到二级以上(即安全状况等级是3级的或3级以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未注册的在用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已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及《压力容器注册铭牌》的在用压力容器,超过检验期限不按有关规定申报检验,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按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广东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办法》处罚。

第二十条本办法与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颁发之日起执行。

199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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