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前,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者经双方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在保险实践中,当事人可以根据下列条件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绝对不会发生。(二)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降低或者消失的。(三)保险标的价值明显减少的。
汽车保险合同有哪些特征
一、汽车保险合同有哪些特征
1、汽车保险合同有的特征如下:
(1)汽车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法律直接赋予某种合同以名称并规定了调整规范的合同;
(2)汽车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
(3)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来承担相应车辆相关风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二、汽车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汽车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包括:
1、主体合意。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要合意,而且合意是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主体资格基础—亡的合意;
2、客体合法。投保人对于投保的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能够在法律上有所主张,为法律所保护。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3、双方权利、义务对等。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投保人以承担交付保险费义务为代价换取保险人对其遭受保险事故损失进的经济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从法律规定看,保险人得以解除合同的前提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违约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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