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选举的程序与制度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首先,必须于投票前五个工作日内公布相关议程事项,其中包括详细的投票日期、地点以及投票方法等内容;
其次,在投票日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工作,预备好投票箱、选票以及选举结果报告单等所需设备;
再者,投票期间需要严格划分并布置选举会议席位及投票站点,合理设立选票分发点及其专属的保密写票间、投票区以及旁观代写区域;接下来,需向广大村民公示或教导如何正确进行投票操作以及应对其他选举过程中的特殊情况;
最后,落实所有必要的后续工作。整个投票过程将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导和组织大型选举会议予以实施。对于居住较为分散的村民,为了方便其参与投票,可适度安排额外的投票点。在选举进行时,还应设置专门的保密写票间供选民使用。对于年迈体衰、身体残疾以及患有疾病而不能亲自到现场参加投票的村民,只要得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的审核批准,即可设立流动投票箱,每个流动投票箱都应有由三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负责,其中至少要有一名来自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参与。对于那些通过流动票箱进行投票的村民,他们同样需要在确认签名簿上亲笔签名以示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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