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租赁合同按季度付租金吗
法律没有强行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按季度付租金,租金支付时间是双方协商确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主要内容】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二十一条【租金支付期限】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公司注册地址房屋租赁合同如何办理
(一)公司注册地址房屋租赁合同办理流程:
1、租赁双方持相应证件,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
2、租赁工作人员对证件进行审查,对租赁合同进行监证,审查初步通过后予以签署初审意见;
3、在初审通过基础上进行二次审查,签署二审意见;
4、租赁双方缴纳规定税费后,发给承租人房屋租赁登记证;
5、在手续齐全查审无误的情况下,三天内可办完。
三、房屋租赁合同怎样终止
(一)自然终止,当房屋租赁合同到期的时候,双方当事人不续签的,房屋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二)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指后的终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租赁双方如果达成终止协议的,房屋租赁合同就会被终止。
(三)当出现以下法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的时候,解除权人通知解除的,房屋租赁合同终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6、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2、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3、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五)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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