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扣押他人车辆的法规规定有:
1、他人私自扣留车辆的行为已涉嫌违法,请向社会公权力机构求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私自扣押他人车辆触犯了刑法,这是属于非法侵占,触犯了侵占罪,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一、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二、扣留车辆要注意: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代为处理。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规车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药特别注意时间方面的限制。
3、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扣留车辆要向车辆所有人出具单据。我们要特别注意公安机关采取行政措施后的各项手续问题。
非法扣押他人车辆的定性处理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对经济纠纷的当事人非法扣留与经济纠纷无关的第三者所有的机动车辆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惩处,坚决制止;对行为人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罚,所扣车辆应当无条件返还给所有人或使用人。
1、对于正在行驶的车辆无理拦截或者强行登车实施扣押,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本博客注:对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予以处罚;经公安机关责令继续实施扣押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破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采取欺骗手段,乘人不备扣押他人车辆,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本博客注:对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的的规定予以处罚。经公安机关责令拒不返还所扣车辆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新《刑法》关于抢夺罪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以暴力、胁迫方法扣押他人车辆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新《刑法》关于抢劫罪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非法扣押他人车辆并进行敲诈勒索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新《刑法》关于敲诈勒索罪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除上述处罚外,对被扣车辆造成损毁的,由非法扣留者负责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予以处罚;经公安机关责令继续实施扣押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破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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