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特点
时间:2023-04-06 22:01:42 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行政诉讼强制措施针对的对象是有其特定性的。它所针对的是有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人,这是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在所针对的对象上的特点,也是行政诉讼强制措施与民、刑事诉讼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等的一个重要区别。民事诉讼强制措施针对的对象是妨害民事诉讼的人,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针对的对象分别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有违反行政法的行为和未履行行政法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依法决定并实施,其目的是排除妨害,以保障行政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这是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在实施主体和目的上的特点,也是它与其他诉讼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不相同的一个特点。

(三)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其强制措施必须依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方式实施。这是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在法律依据和实施方式上的特点。我国的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和处15日以下的拘留等种类,这些措施与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不同。

一、行政案件是否可以拘传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案件是没有拘传的,行政诉讼时原告不出庭的,会发出传票,经传票后不出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不出庭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司法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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