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一般是不需要公证的。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需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是否公证一般不影响放弃继承的效力。若对放弃继承权事项进行公证,公信力会更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继承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明确的意思表示即可,不需要公证,但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其放弃继承;需要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需要有本人承认,或者有其他充分的证据证明,也应当认定有效。
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需要的材料和注意的问题
(一)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需要以下这些材料:
1、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身份证明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般须复印两份);
2、有关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3、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须在公证机关公证员面前当场书写并签名);
4、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出具的证明信件。
但各地可能会有差异,具体的还是需要咨询公证机关。
(二)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当事人的身份属实,要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没有受欺诈、胁迫,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3、公证处要向当事人讲明他的权利、义务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将要产生的影响有明确的认识,并将其记录在谈话笔录中,让当事人核对并签名;
4、当事人放弃继承权不应附带其他条件或将自己放弃的权利转移给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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