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区与产品
1.1委托人委托代理商,以本合同约定的代理商所在国为地区(以下简称为地区)销售安山岩斜长石制品(以下简称产品)。
2诚信与公平
2.1为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委托人和代理商(以下简称为双方)将依照诚信与公平的原则进行活动。
2.2本协议的条款以及双方就本代理关系所作的声明,都应该以诚信的原则进行解释。
3代理商的职责
3.1代理商同意遵照委托人合理的指示,尽最大努力在地区内促进产品的销售,并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3.2非经委托人同意,代理商不得经地区之外销售产品。如果代理商与该地区内的顾客洽谈商务导致与设立在本地区之外的顾客签订销售合同,应适用第15.3节的规定。
3.3除非另有专门的协议,代理商无权代表委托人签约,也无权在签约中用任何方法使委托人受第三人之约束。代理商仅能为委托人经顾客处招揽定货,而委托人(除以下第5.2节的规定外)有接受或拒绝定货的自由。
3.4代理商在与顾客洽商业务时,应严格按照委托人向其交代的销售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对产品进行报价。
3.5代理商未经委托人对该事项的事先书面授权,无权代表委托人收取付款。如果业经授权收款,则代理商必须尽快将付款转交给委托人,而在转交之前,应以委托人的名义将付款单独地存放。
4代理保证金
4.1委托人向代理商一次性收取万元的代理保证金。在合同满期时全额退给代理商。
5委托人接受定单
5.1委托人应不无故迟延地通知代理商对其转交的定单予以接受或拒绝。委托人对代理商转交的任何定单的接受或拒绝可由其自行决定。
5.2但是委托人不得无理地拒绝接受代理商所转交的定单。应特别指出有悖诚信原则的反复拒绝接受定单,则被认为是委托人违约。
6销售机构、广告和展销
6.1为了保证在整个地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代理商应以必要的手段和人力建立充分的销售机构,并且当适宜时,建立售后服务。委托人须提供技术支持。
6.2代理商在地区内进行宣传广告。广告的内容不须经委托人批准,但不得损害委托人和产品的形象。代理商所作广告的费用自行承担。委托人提供必要的支持。
6.3代理商参加在地区内举办的交易会或展览会。代理商参加交易会和展览会的费用应自行承担。委托人提供必要的支持。
7销售目标及保证完成的最低目标
7.1双方可每年商定来年的销售目标。
7.2双方应竭尽全力地实现商定的目标,但是未实现目标不应认为是某一方的违约,除非该方有明显的过错。
7.3双方可以商定保证完成的最低目标以及未能实现目标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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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期限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其试用期______个月,本合同______终止。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岗位工作。乙方应按照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以及岗位责任制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营运任务。
第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出租洫管理局规定的营运车辆,建立健全驾驶员服务规程、劳动安全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遵章守纪、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条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甲可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乙方在保证安全行车、完成甲任务的前提下,工作、休息和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七条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______日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____元;其试用期内工资______元。乙方的其他劳动报酬按驾驶员营运任务承包合同办理。因甲方原因造成车辆停运的,在停运期间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大病医疗统筹及其它社会保险费用。
第九条乙方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乙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和病假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甲方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保险和有关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乙方应保证完成甲方担负的外事、抢险、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及其它特殊任务。
第十三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骨文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有关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租汽车准驾证》、《出租汽车驾驶员监督卡》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符合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双方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七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1.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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