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地位如实填写。诉讼地位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法律地位。双方在诉讼中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各方平等行使诉讼权利。具体如下:1、制定与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有关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2、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规划;3、制定开发利用和保护重要自然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4、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5、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关于其他股东的诉讼地位
在代表诉讼中,诉讼结果与其他股东息息相关。但对其他股东在代表诉讼中处于何种地位,各国做法不一。在美国,当数个股东分别就同一事实提出代表诉讼时,若无其他限定因素,法院一般允许先立案的诉讼继续进行,其他诉讼则会被终止、驳回或合并到已立案的诉讼中去。当诉讼开始后,通常允许和鼓励其他股东,加入到原告队伍中来。在日本,法律规定,其他股东不得就同一标的再行起诉,但可作为共同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权利义务等同于原告股东。股东可以参加原告股东提起的诉讼,并规定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在提起诉讼后,负有对公司的告知义务,未规定原告股东对其他股东的告知义务。但在2002年商法修改时增设了公司的告知义务:当公司提起追究董事责任的诉讼或收到股东提起的代表诉讼通知时,应从速进行公告或通知相关股东。这表明在日本的代表诉讼中,其他股东即使不参加诉讼,对该诉讼仍享有知情权。在我国,借鉴日本的做法比较适宜。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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