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明知境内的组织或个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但仍进行资助。对境内不知道如何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资助,不构成本罪。资助的动机可能有很多种,比如友谊,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国对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既遂的处罚标准
1、犯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员一般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如果存在严重犯罪情节的,则应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直接责任人员包括资助行为的决策人以及实际实施的人员。如果资助属个人行为,行为人即为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对犯本罪的,还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被资助者不再限于境内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相关犯罪的行为,同样可依据《刑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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