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是指利害关系人申请后,人民法院将下落不明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了消除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建立宣告失踪制度,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为其设立财产管理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保护失踪人和相对人的财产权益。它是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旨在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法院宣告失踪的条件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他为失踪人。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主体条件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客体条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
2、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形式条件
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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