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备供应协议是国际融资租赁的基本法律文件。它实际上与融资租赁协议有主从关系,但根据相关国家的法律,它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本协议实质上是一项国际货物供应合同。其基本条款、贸易条款的使用和法律的适用与通常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没有根本区别。但是,基于国际融资租赁的特殊要求,设备供应协议在内容和条款上具有以下特点:(1)设备供应协议通常由出租人和供应商签署,但该协议也为承租人规定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而其设备条款是应承租人的要求订立的,承租人实际上具有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因此协议通常需要承租人签字确认;在某些情况下,设备供应协议也可以由承租人和供应商直接签订,但承租人必须与出租人签订合同,转让设备供应协议下买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出租人能够获得买方的权利以及本协议项下租赁设备的所有权。(2)设备供应协议通常定义其条件有效性的性质,即协议的有效性和履行基于融资租赁协议的签订和有效性,融资租赁协议生效后,设备供应协议将不可撤销和变更。(3)设备供应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为出租人设定权利和义务;根据其内容,出租人有义务及时开具信用证、组织运输、购买运输保险、支付赎回单等,并使其获得设备所有权。(4)设备供应协议还规定了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其内容,承租人有报关、支付关税、接收和验收等义务。相应地,供应商有义务直接交付给承租人,并负责设备的安装和调试。这些合同不同于国际货物销售的一般合同。(5)在设备供应协议中,出租人也有义务维护承租人的利益,并为承租人的利益诚信行事,以反映法律形式下的特殊利益关系(二)融资租赁协议也是国际融资租赁的基本法律文件。从目前的实践来看,没有一个标准条款被世界各国完全接受;国际租赁形式的多样化也使得各种融资租赁协议的内容难以统一。在大多数情况下,国际租赁公司通常使用自己的租赁协议文件,避免使用融资租赁的概念。但是,一般来说,国际融资租赁实践中采用的协议条款大致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旨在明确具体融资租赁具体条件的条款,其内容具有实质性和商业性;二是类似融资租赁协议中经常使用的通用条款,具有通用条款的性质。这两类文章将在本节后面单独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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