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上是否需要纳入妻子之名,依据实际情况而判定:首先,若购置的房产发生在结婚之前,那么依据我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一方取得的财产中,包含其婚前财产在内,皆被视为该方的个人私有财产;其次,若房屋系在结婚之后购入,尽管房产证上仅有夫妇中的一人名号,但依据该法典约定,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夫妻双方所获得的工资收入、奖金收益,以及其他应属共同所有的财产均被视为共同财产;最后,当夫妇双方就此套房产的归属情况做出了特殊的约定时,应当依据双方达成的约定执行。值得一提的是,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解释,财产所有形式大致可以分为单独所有与共同共有两种形态,单独所有系指财产所有权的主体仅限于一个个人,即一个人独自享有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因此,在夫妇双方未对此类财产的处置做出明确且特殊的约定时,即便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由用夫妇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对于其归属,无论登记为夫或妻个人拥有亦或是夫妇共同持有,都应被视作夫妇俩的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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