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对车辆进行擅自使用后归还,抑或是关于财产的纷争,均只涉及到家庭内部的矛盾以及民事纠纷范畴内,并未构成刑事犯罪。若该车辆系由当事人在步入婚姻殿堂前积累的资金所购得,同时又记载于其本人的名下,那么此辆汽车便可被视为个人财产。反之,若该车辆是由当事人在婚前积累的资金所购得,但却登记在其配偶的名下,那么此辆汽车便应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因此,在婚前由男方购置的车辆在婚后究竟归属何方,主要取决于车辆在婚前是否已登记在某一方的名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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