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洛机动车转移登记受理地点
商洛市商州区北新街西构峪桥西800米商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商洛机动车转移登记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机动车登记规定》
三、商洛机动车转移登记受理条件
(一)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跨辖区转移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二)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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