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万富翁撒手人寰非婚生子继承遗产遭遇尴尬
时间:2023-04-25 12:30:08 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广东商界巨贾、正当壮年的亿万富翁陈建华突然撒手西去,死后留给漂亮的二奶谭琴和2岁的私生女谭小丽一笔奇特的糊涂账:谭小丽要想继承生父巨额遗产,必须确认自己的身份。但她的父亲已死无对证。。。。。。

1994年11月,时年21岁的广西贵港姑娘谭琴来到广东惠州打工,一个月后,懂得驾驶技术的她成了亿万富翁陈建华所开公司的一名货车司机。

由于漂亮活泼,开车技术又好,谭琴深得陈建华喜爱。1997年7月,陈建华把她调到身边为其专职开车,并让她负责周末到广州某贵族学校接送其三个子女回家的任务。为了用车方便,陈建华让谭琴住在自己家的四楼,与他的家人同吃同住。

随着时间的推移,陈建华不知不觉地已把谭琴视为知已,有意无意地同谭琴说过很多知心话。从陈建华口里,谭琴了解到老板与妻儿关系不睦,虽然有钱但活得并不开心。

1998年6月,谭琴回到广东江门与区强登记结婚,但婚后第二天就离开区强回到了陈建华身边,此后就再也没有与区强一起生活过。

也许是日久生情,此时的陈建华与谭琴已由相互的同情演变成了恋情。年龄上的巨大差异,丝毫没有影响这一对老夫少妻的甜蜜生活,两人由偷情发展到同居,期间,谭琴尚未与区强离婚。为了避免日后麻烦,陈建华亲自出面与区强私了,恳求区强与谭琴离婚。面对无可挽回的事实,区强只得忍痛割爱。于是,1999年1月,在法院的调解下,谭琴付给了区强1.8万元作为补偿,结束了短暂的婚姻。

1999年7月,谭琴发现自己怀孕,老来得子的陈建华闻之十分兴奋,立即让谭琴辞了工作,把谭琴安排住在深圳龙岗紫薇花园的豪宅里,安心养胎,并先后高薪聘请数名保姆悉心照顾谭琴的饮食起居,呵护得无微不至。

2000年2月5日,谭琴在深圳龙岗中心医院早产,生下一女,取名谭小丽。由于是非婚生女,作为当地商界名人的陈建华当时因不想让外人知道自己与谭琴的非法同居之事,没有在谭小丽的《出生医学证明》上的父亲一栏里填写自己的名字。为了不让外人特别是妻儿知道自己在外包二奶,陈建华请人办了一张区强的假身份证,并在谭小丽的《出生医学证明》上填写了谭琴的前夫区强为生父的内容。这位50岁的亿万富翁没想到,此举日后给谭琴母女留下了剪不断理还乱的难言痛苦,进而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身份诉讼。

2002年4月中旬,身体不适的陈建华仿佛有种不祥的征兆,遂急着要立份遗嘱,把自己的一辆价值60多万元的奔驰轿车处分给没有名份的妻子谭琴。但谭琴认为,人活得好好的就立遗嘱不吉利,因而极力反对。没想到一周后预感变成了现实。4月22日,陈建华因肺TB在汕头市第三人民医院突然死亡,一个字也没有留下。

顿然间,2岁的女儿没了父亲,母女俩失去了生活来源。谭琴只好将紫薇花园的房子拿出来出租,带着女儿回到了广西贵港老家。家里人本来以为她钓了一个金龟婿,没想到最后却鸡飞蛋打,觉得她把谭家的脸面都丢光了,整日唉声叹气。谭琴见家里也呆不下去了,便再次回到深圳。

谭琴决定重新寻找自己的生活之路,靠自己打工拼出一个崭新的天空。她又开始四处寻找工作,但多日过去,伴随她的总是失望和失落。6月5日,女儿突然生病住院,但因为没有钱不得不回到家中,看着瘦弱的孩子。

由于长期相处,谭琴对陈建华的财产已了如指掌,深知陈建华在广东就拥有数家公司、工厂,还有房产、车辆及投资,身价过亿。谭琴认为谭小丽作为陈建华的非婚生女,依法应享有婚生子女一样待遇,理应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父亲陈建华的遗产。抱着这种愿望,谭琴试图与陈建华的家属协商,但遭到陈建华母亲、遗孀以及三个婚生子女的拒绝。

无奈之下,谭琴以监护人的身份,于2002年6月11日诉至广东惠阳市法院,请求确认谭小丽的继承人身份并参与陈建华遗产的分配,继承位于塘吓村惠阳市中鑫鞋厂、立得鞋厂租用的厂房所有权(可分价值140万元),以及位于新圩塘吓大道边的两栋房产(可分价值10万元)和陈建华名下的320型奔驰一辆(可分价值10万元)。涉案遗产价值约为1680万元,谭琴认为谭小丽依法应分得160万元。

惠阳市法院受案后,在法定期限内将诉状副本送达给了作为被告的陈建华之妻陈惜珠、之母肖亚巧,之女陈燕茹和陈淑茹、之子陈小龙等5人。上述被告人在答辩时众口一词地否认谭小丽是陈建华的私生女。

而唯一能证明她身份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中,父亲的名字又张冠李戴。谭小丽最后的求证只能是和同父异母的兄、姐对质,但亿万富翁的婚生子女们拒绝做DNA鉴定。本案四次开庭,三次裁决,谭小丽的身份成了中国法律与伦理的明明白白的悬念。2003年9月上旬,广东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二审此案,至今仍是一个哑谜。

巨额遗产继承案陡然变成了身份诉争,令谭琴始料未及。随着案情一波三折地发展,谭琴才深深地感受到:亿万富翁生前对她和孩子的宠爱清晰可鉴,而死后留给母女二人的爱情与亲情遗产竟是一笔糊涂帐。

在婚生子女与私生子女的权益发生冲突时,法律的价值取向偏重何方?

律师观点

第一、在当事人一方因客观举证不能时,法院不能放弃履行调取证据的法定职责。本案原告谭小丽已经尽到最大努力举证,但她不能获取亿万富翁婚生子女的血样这种关键证据,法官有义务利用职权调取被告血样做DNA鉴定,进而推定谭小丽与陈建华的亲子关系,否则,法官就失职,而且判决的结果注定是缺乏依据。特别强调:身份认定不能简单地仅仅靠一纸虚假的《出生医学证明》来确定亲子关系。DNA是公认的科学鉴定,法官判案以事实为依据,应当采信的是科学依据而非做了手脚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并非所有的身份争议的诉讼都须进行亲子鉴定。如果现有证据已证明陈建华生前与谭琴非法同居、谭琴怀孕前后与陈建华关系密切,陈建华对谭琴、谭小丽在经济上予以资助等事实,陈建华的亲属又没有提供相反证据,那么法院就可以在综合判断所有证据的有效性、关联性、证明力、概然性大小的基础上,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推定判决谭小丽即陈建华非婚生女。一旦法院推定谭小丽即为陈建华非婚生女,陈建华的婚生子女必然不服上诉,届时陈建华的婚生子女除了积极提供血样以明辨是非外,似乎别无它法。

第三、根据>第10条的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都享有同等的继承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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