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尊崇法律秩序规定下的财产继承过程中,若子女具有扶助能力却未能全力承担抚养之责,那么在财产分配时,应当相应地减少甚至取消该子女的份额。
以此体现法律对于不尽孝道的行为所做出的惩罚与制裁。
对于那些身体健全且具备足够经济承受力的成年子女,无论性别差异或婚姻状况,当父母辈步入晚年之时,均应按照相关法规竭尽全力去承接和完成这一义务,直待至父母离世。
当子女违背教诲,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无视、抵触或者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时,那些失去劳动能力或遭遇生活困顿窘迫的双亲,便享有向子女索取生活费用的合法权益。
对于那些拒不服从法律规定,固执己见的人,极有可能面临通过正式讼诉程序来解决争端的状况;
而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分子,甚至可能担负起相应的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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