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资产置换涉及的若干财务会计问题
(一)关于换人资产的计价。我国上市公司在进行重大资产置换时,为了保证资产置换的公允性,一般对换入、换出的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依据评估的结果确定置换标的价格及置换价差。但对换人资产的入账价值,实务中差异很大。如ST钢管2001年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进行整体资产置换时,以换人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入账;而ST川长江2002年将占其总资产高达70.06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及负债,与汇-源集团持有的汇-源光通信、汇-源进出口及**电力光缆的股权性资产进行置换时,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人账。以上所引两个事例同样是进行脱胎换骨式的重大资产置换,但对换入资产的计价方式却大相径庭:前者按换人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后者却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依据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书第29号《非货币性交易》,重大资产置换中换人资产的入账价值应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予以记录,假如换人资产的公允价值比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更清楚,则以换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计价基础。在既不能合理确定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又不能合理确定换人资产的公允价值时,换入资产才能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记录。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非货币性交易只能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这在很多情况下不能反映资产置换业务的实质,不能反映换人资产的真实价值。
另外,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置换时仅对换出、换人资产的标的进行资产评估,而对部分置换中剩下的少部分资产不进行资产评估。这样势必造成该上市公司两部分资产的计价基础不一致。为了使计价基础一致,应将剩余部分的资产也进行评估,按评估值重新计价,将增值部分记人资本公积。
(二)非货币性交易准则是否适用于重大资产置换。重大资产置换交易本身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那末,套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来规范是否合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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