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当取保候审期限临近尾声时,受理案件机关若尚未对是否续行取保候审或改变担保方式以及强制措施做出决定,在此情况下,负责执行的机关应于期限即将结束之际向受理案件机关提交书面通知。
然而针对您所描述的状况,显然已经超出了上述规则,因此我劝告您积极主动地联络主导执行的机关,并要求他们形成书面通知,敦促受理案件机关加速处理此事。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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