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额界定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认定
(一)情节严重的情形
依据《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2、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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